禹房〔2008〕27号
禹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禹州市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禹州市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禹州市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建设管理,规范住宅建设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从事住宅建设活动,实施住宅建设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建设是指商品住宅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建设、集资合作建设、城中村改造建设、老城区危旧房改造建设,村镇住宅建设。
翻建、改建、扩建住宅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建设必须坚持面向市场,面向百姓的指导思想,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基本方向,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调整供应结构,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使住宅建设的发展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相关产业相协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住宅建设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坚持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因地制宜和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以达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积极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宅建设,按照城市建设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逐步实现住宅商品化、规模化、小区化、市场化的建设方式,严格控制单位在存量土地上分散、零星建设住宅。
第五条 禹州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产业发展股具体负责我市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一) 会同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百姓需求情况,编制本市住宅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住宅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住宅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住宅建设计划建立项目库,住宅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到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产业发展股办理《禹州市住宅建设项目核准书》。
(二) 市住宅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产业发展股核准的《禹州市住宅建设项目核准书》,办理住宅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手续、土地出让手续、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和建筑施工手续。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住宅建设项目:
(一) 获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
(三) 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产业发展股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住房困难的国有企业或停产、半停产的困难企业,且符合城市规划,现有存量土地,申请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的;
(四)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组);
(五) 老城区内符合城市规划的危旧房改造;
(六) 符合村镇统一规划的村镇居民。
第七条 住宅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应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商品住宅建设计划,进行商品住房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到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产业发展股申请《禹州市住宅建设项目核准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禹州市住宅建设项目核准书》,方可到发改、建设、土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项目开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禹州市住宅建设项目核准书》核定的项目内容,及时到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产业发展股申请办理《禹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禹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房屋和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综合竣工验收。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取得《禹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向市房产管理局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二)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开发建设由市房产管理局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
按照市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实施开发建设。可采取公开招标或协议方式,交付给具有开发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开发建设。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开发建设管理,从严控制建设标准,户型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办共同审定,购买经济适用房和申请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三) 严格控制单位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职工住房条件差的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前提条件下,利用存量土地集资建房或合作房的,经市房产管理局批准后,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
(四)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组),自行改造进行住宅建设的,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由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产业发展股申请《禹州市住宅建设项目核准书》;经核准后,方可办理住宅建设相关手续。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改造的村(组),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向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产业发展股申请《禹州市住宅建设项目核准书》,经核准后再办理住宅建设相关手续。
(五) 老城区内符合城市规划的危旧房改造,条件成熟的,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联片开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产业发展股申请《禹州市住宅建设项目核准书》,经核准后,再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条件不成熟的,个人建造、翻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建造两层以上的住宅,建造人由所在单位或办事处开具证明,向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产业发展股申请《禹州市住宅建设项目核准书》。经核准后,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造住宅。个人建造住宅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六) 村镇居民住宅建设,由居民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房建主管单位报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产业发展股申领《禹州市住宅建设项目核准书》,经同意取得《禹州市住宅建设项目核准书》,规划管理人员现场踏勘选址并出具书面回复函(包括规划建设设计条件)后,再向国土局申请用地。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由乡镇房建主管单位统一汇总上报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产业发展股备案,在乡镇政府的监督下放线开工。景区、道路沿线房屋,设计效果图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核把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建设部门统一发放,在规划部门和乡镇政府的监督下放线开工。房屋竣工后,持《个人建房许可证》到市房产管理局乡镇房管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八条 加强住宅建设的备案、统计工作。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定期向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产业发展股报送住宅开发建设项目计划及实施情况。
第九条 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和已售公有住房,依据物业条例实施管理。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不得侵占公共空地、设施;不准私搭乱建。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改造时,建设单位须向市房产管理局申报、办理房屋灭籍手续后,方可进行拆迁。
第十一条 住宅建设质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房屋建筑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住宅测绘、面积计算,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实施监督管理。住宅建设单位必须确保住宅质量,应对其建设的住宅质量负最终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实行《禹州市住宅使用说明书》、《禹州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禹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
积极推动住宅建设技术进步和住宅产业化,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和科技含量。
第十二条 住宅建设要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到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建筑风格的协调。其住宅设计应力求适用、美观,以达到美化城市、美化环境的作用。
第十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产业发展股对全市住宅开发经营活动的实施情况实行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