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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房〔2008〕25号
禹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禹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禹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禹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450元以下,无住房或有房屋产权但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原则:
1.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
2.经济适用、便利节能;
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4.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五条 禹州市房产管理局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产管理局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商在商品住房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房,如能提供相关证明,可按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能出具审核证明,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三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市房产管理局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产管理局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被选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依据《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申请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