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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
| 来源:河南省建设厅 时间:08-05-05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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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管理
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1999]261号及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年五月九日
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促进我省物业管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1999]26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物也管理企业是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和临时资质。一、二、三、四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一级物业企业资质:
1、 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 管理物业类型两种以上。
4、 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 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 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 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 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 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
6、 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二级物业企业资质:
1、 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6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 管理物业类型两种以上。
4、 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 多层住宅80万平方米;
(2) 高层住宅40万平方米;
(3) 独立式住宅(别墅)6万平方米;
(4) 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 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
6、 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三级物业企业资质:
1、 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
2、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 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4、 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四级物业企业资质:
1、 注册资金20万元人民币以上。
2、 具有初级以 |
| 责任编辑:宁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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